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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17:19:03

追星要理性,更要守法 ——律师解读“饭圈”聚众滋事的法律边界与责任认定

作者:本报记者 吴予曈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重庆长江国际写字楼楼下发生追星人群线下聚集冲突,现场出现口角争执,部分视频与网传爆料在社交平台快速扩散,相关话题持续引发全网关注。

一场线下风波,暴露出无序追星背后潜藏的公共秩序、网络言论等多方面法律盲区。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庆煊,结合完整事件脉络与现行法律规定,厘清追星行为的边界红线与各方责任。

热点回顾①  线下冲突爆发

重庆长江国际写字楼是时代峰峻重庆总部驻地。8月17日,该写字楼楼下爆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多方人员因口角纠纷升级为持续争执、相互泼水、追逐对峙、聚众滋事,现场公共秩序失控。事实上,这并非偶发事件。属地街道公开证实,该处长期存在粉丝大规模线下蹲守、聚众滞留、占道围堵、追车尾随等乱象,周边居民与通勤人员常年受噪音骚扰、通道堵塞困扰,公共安全隐患早已持续累积。

问题:线下聚众对峙、泼水滋事、占道围堵的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吴庆煊律师:属于法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边界。

首先,公共场所的法律界定不受“商圈写字楼、网红打卡地”等场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车站、商场、写字楼、展览馆等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区域,任何公民在公共区域内都负有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他人通行与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长江国际写字楼楼下属于城市公共通行区域与公共活动空间,并非私人专属区域,任何人不得以追星、围观、维权等名义,实施聚众滞留、占道堵路、挑衅滋事等扰乱秩序的行为。此次事件中,长期大规模聚集占道、阻碍通勤通行、引发人群拥堵对峙的行为,已经满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构成要件。

其次,现场发生的口角争执、相互泼水、追逐对峙、聚众起哄等行为,属于典型的主动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加重情节。普通围观、短暂停留不构成违法,但主动挑起冲突、实施肢体与行为对抗、煽动人群对立、制造现场混乱的行为,已经超出合法自由范畴,具备明显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次事件中,多人参与滋事、引发大规模公共秩序失控、造成恶劣网络舆情影响,属于“情节较重”的处罚情形,也是警方对多名滋事人员开展法治教育、立案核查的核心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重点区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若此次事件中出现随意殴打他人、恶意辱骂恐吓、大规模聚众闹事、造成公共设施损毁、人员受伤或者引发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等极端情形,将直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此次事件虽未升级至刑事立案标准,但已处于违法临界区间,若后续同类追星滋事行为持续升级,极有可能引发刑事追责后果。

此外,针对长期、常态化的“私生”蹲守、尾随围堵、贴身纠缠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制条款。该法第五十条专门针对滋扰、纠缠、跟踪、围堵他人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还可依法出具禁止令,限制相关人员接触、滋扰特定主体。

热点回顾②

谣言全网发酵

冲突发生的同时,网络快速流传“TF家族未成年练习生遭路人辱骂、吓哭、遭受言语霸凌”的爆料信息,迅速登上社交热搜,引发全网热议与粉丝群体性情绪宣泄。8月17日晚,时代峰峻发布官方回应,正式辟谣该信息为虚假捏造内容,呼吁网民停止传谣。

问题:网络捏造“练习生被辱骂吓哭”谣言并大规模传播,构成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吴庆煊律师: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误导公众、煽动粉丝情绪的网络谣言,造谣者、恶意传播者均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饭圈舆情中极易被忽视的高频违法风险点。

在民事侵权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次谣言指向未成年练习生群体,捏造“被霸凌吓哭”的虚假负面情节,极易引发公众对现场人员、路人群体的负面评价,同时对未成年艺人的个人形象、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典型的诽谤侵权行为。造谣首发账号、恶意剪辑扩散账号、带头煽动传播的账号,其所有人均构成名誉权侵权,被侵权人及经纪公司有权依法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删除谣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在行政违法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此次虚假信息依托社交平台快速扩散,登上热搜榜单,引发全网大规模讨论、粉丝群体性愤怒与对立,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符合法条规制情形。公安机关可对造谣、传谣核心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在刑事追责风险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相关规定,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司法解释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全网扩散的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舆情影响大,若传播数据达到法定标准,核心造谣、恶意引流的传播人员将面临刑事立案、定罪量刑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意造谣、网暴抹黑,属于司法实践中的从重处罚情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网民的盲目转发、跟风评论、情绪化扩散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并非只有首发造谣者需要担责,明知信息虚假仍刻意传播、煽动对立、扩大舆情影响的主体,均属于共同违法主体,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对应责任。而平台方未尽到谣言管控、舆情处置义务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平台监管责任。

热点回顾③

围堵偷拍乱象

冲突现场及日常状态下,大量粉丝及围观人员对未成年练习生实施近距离尾随拍摄、高清怼脸抓拍、实时直播跟拍行程,并将画面发布至短视频平台、社交热搜、粉丝社群,用以引流涨粉。该类行为在“饭圈”被默认为“正常追星记录”。

问题:现场恶意偷拍、直播跟拍、近距离围堵未成年练习生,是否侵犯其隐私权与肖像权?

律师解答

吴庆煊律师:该类行为在饭圈认知中常被视作“正常追星记录”,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该行为已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多粉丝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公共场所拍摄不侵权”,但该理解完全不符合现行司法裁判规则。公共场所不等于无隐私、无肖像保护区域,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法律实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现场人员近距离尾随拍摄、围堵抓拍、高清怼脸拍摄,并将画面发布至短视频平台、社交热搜、粉丝社群用于引流、涨粉、牟利,属于未经许可公开、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完全符合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即便拍摄者未直接盈利,但只要公开传播、扩散传播,造成未成年人肖像被滥用、个人形象被过度曝光,依旧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以跟踪、骚扰、偷拍、近距离围堵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未成年练习生前往训练属于正常工作与生活行为,并非面向公众的公开演艺活动,其训练行程、出行画面、现场状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生活范畴。现场人员长期蹲守、贴身跟随、近距离围堵偷拍、实时直播曝光行程,严重干扰未成年人正常训练与生活安宁,构成对隐私权与生活安宁权的双重侵权。

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规定,该类侵权行为应当从重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网信、公安部门多次出台规定,严禁无底线跟拍、偷拍、围堵未成年艺人、练习生,严禁公开传播未成年人私人行程、私密画面。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练习生心智尚未成熟,过度曝光、围堵偷拍极易造成心理压力、恐慌情绪、安全感缺失,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影响。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处罚力度更重,侵权人过错责任更大。

热点回顾④

应援物遭损毁

线下冲突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立场人员之间撕扯应援物、损毁灯牌、踩踏横幅等行为。在饭圈线下摩擦中,此类损毁财物的行为常因“现场太乱、找不到人”而被私下化解,长期被视作“粉圈小事”。

问题:线下撕扯应援物、损毁现场物品、恶意破坏他人财物,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律师解答

吴庆煊律师: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粉丝个人制作、购买的应援海报、灯牌、横幅、周边物料等,属于公民合法私人财物,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员不得以立场对立、情绪冲突为借口,故意撕扯、损毁、踩踏、丢弃他人财物,只要存在故意损毁行为,无论财物价值高低,均可构成治安违法,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人,须承担完整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损毁财物的所有权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全额赔偿,包括物料成本、制作费用、人工费用、维权律师费、取证费等全部合理损失,侵权人不得拒绝赔付。

饭圈线下冲突中的毁物行为,往往因当事人互不追责、现场混乱难以取证而被私下化解,但这并不代表行为合法。一旦受害人固定证据、报警追责,或公安机关立案,所有参与损毁他人财物的人员,均须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多重责任。

律师提醒

线下追星行为绝非法外特权,所有公共区域内的追星活动均须恪守公共秩序底线。在此提醒广大粉丝群体,理性追星、守法追星,切勿因一时冲动逾越法律红线。

网络舆情的传播同样面临明确的法律边界,捏造、传播虚假信息须承担从民事侵权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分层法律责任。提醒所有网络参与者,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一次点击、转发、评论均可能成为法律追责的事实依据。

与此同时,文娱企业对旗下艺人尤其是未成年练习生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管理合规、风险防控与粉丝引导等法定责任,既不能以第三方违法为由推卸自身事前预防与事中管控的附属义务,也不能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应急措施替代系统性的责任落实。相关企业应当主动作为、完善机制,从源头减少线下冲突与舆情风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成年练习生作为特殊群体,其身心健康、人身安全与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和特殊对待。文娱企业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必须兼顾安全保障与未成年人正常成长、训练权益的平衡,杜绝以牺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粗放管理方式,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普法后记

重庆长江国际写字楼聚众冲突事件,看似是“饭圈”线下零星的矛盾纠纷,实则是大众追星边界模糊、法治意识缺失的集中缩影。在粉丝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不少人将追星视作纯粹的个人情感宣泄,肆意突破公共秩序底线与法律红线,把聚众围堵、争执滋事、造谣传谣等违规行为,视作正常应援方式,最终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网络舆情泛滥等一系列问题。

此次事件清晰印证,所有情感表达、粉丝应援、围观互动,都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权益为前提。线下滋事、恶意毁物、网络造谣、煽动对立,不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网络生态,更会让自身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饭圈乱象的治理,绝非单一群体的责任,而是粉丝、经纪公司、网络平台与监管部门的共同课题。粉丝须摒弃非理性追星思维,树立正向追星观,守住行为与法治底线;文娱企业须切实扛起主体责任,补齐安保与管理短板,守护未成年练习生合法权益;网络平台须强化内容管控,从源头遏制谣言与对立舆情;监管部门也须持续细化监管举措,压实各方责任。

文娱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唯有多方协同发力、各司其职,破除流量至上的畸形思维,厘清追星行为的法律边界,才能根治饭圈顽疾,营造理性、合规、正向的追星氛围,守护清朗的网络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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