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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采用“野生动物保护令+生态修复监督人”工作机制,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此前,被告人林某因自家菜地种植的蔬菜遭野兔啃食,心生非法猎捕念头。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林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绳套陷阱,在自家菜地非法猎捕野兔4只,另通过水淹的方式在菜地附近芦苇丛猎捕竹鼠2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获利1705元。经综合认定,涉案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815元,其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经查,林某曾因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本案系对其同期未被查处的同类型漏罪依法追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当庭认罪认罚,主动清退全部涉案钱款和缴纳生态赔偿金,悔罪态度诚恳。结合其正处于社区矫正阶段、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情节,大田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与前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案件办理过程中,大田法院始终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组织开展庭前会商,主动联合检察机关综合评估案情、损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经释法教育,确定劳务代偿方案,林某承诺在案发山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定期开展巡山防护。判决生效后,大田法院向林某送达《野生动物保护令》,义务效力覆盖缓刑考验期。 针对司法监督距离远、日常履职监督难、线索发现不及时等短板,大田法院择优聘请辖区村干部担任“生态修复监督人”,发挥基层山林管护优势,对林某巡山值守、设立宣传牌等劳务代偿义务开展日常监督,及时报送履职情况和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线索,打通生态修复监督“最后一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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