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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年9月12日,彭某与李某、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彭某承租李某、陈某所有的1套房屋,租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租金每月2000元,彭某预付押金2000元,待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多余押金退还;若租期未满12个月,不退押金。同年9月20日,彭某和其母亲、孩子入住案涉房屋,并按期支付租金。案涉房屋入户门装有电子密码锁,李某、陈某有修改密码权限,而彭某无修改权限,租赁合同未对门锁密码管理作出约定。 租赁期间,陈某欲售卖房屋,将门锁密码告知房产中介,并在未经彭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示房产中介多次带人入户看房。其间,彭某多次向李某、陈某提出异议,表示房产中介带人看房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2024年12月30日,彭某正式提出退租,并于2025年1月3日搬离案涉房屋。双方对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返还押金等事宜产生纠纷,遂诉至涵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彭某与李某、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月4日解除;李某、陈某向彭某退还房租押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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