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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自2024年2月起未能按期清偿欠款。截至今年5月25日,尚欠透支本金1.7万余元,利息(含复利)802.35元、违约金1141.65元。该银行诉至涵江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全部欠款。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提出其现阶段收入有限,暂无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希望协商分期偿还债务,并请求银行减免后续持续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成立的信用卡合同受法律保护,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债务履行应当兼顾债务人实际经济状况,避免机械执行加剧当事人生活困难。此案中,陈某并非恶意逃废债务,具备持续小额还款意愿,具备调解基础。 经法院组织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截至今年7月22日债务合计1.9万余元,银行自愿放弃协议签订之后新增利息、违约金;陈某分36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另行承担律师费1000元;若陈某未按期足额还款,银行有权按照原债权总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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