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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4月,廖某平驾驶小型客车与陈某秀骑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秀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廖某平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秀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秀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肩袖损伤、左肩撞击综合征等伤情。经司法鉴定,陈某秀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陈某秀本身患有左肩关节关节病、肩痹病等基础病症,伤残后果与自身原有疾病存在关联,应当按照体质参与度扣减相应赔偿金额,并向法院申请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陈某秀伤残的主要原因,陈某秀自身基础疾病为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陈某秀的自身基础疾病属于客观存在的特殊体质,并非其主观过错,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引发、扩大事故损害的情形。其原有病症仅为损害后果的客观介入因素,与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归责于伤者,更不能成为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 对此,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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