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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1月29日公告

2016-11-29 10:35: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叶华彬、章碧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福安市荣捷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翔光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然田线缆有限公司、福安市旗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建斌、詹文华、林腾、陆赛、林建春、张巧华、许起强、陈明藩、吴枝茂、宋小娟: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英文名: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26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594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裁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叶建林、苏梅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灿彬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52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张平山、张越娥、吴泽榕、张培坚、张一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城关信用社诉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50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张秋荣、张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荔汉与被告张秋荣、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李良山、陈天枢: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良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付的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陈天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梅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林梅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与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086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537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张育民、徐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邱仁富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2855号。1、判令被告张育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张育民支付1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1月2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000元;2、要求被告徐建英对被告张育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三日后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卓宝才、禹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吴而宝诉被告卓宝才、禹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3285号。诉请要求: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原告的借款112000元,并按月息2%计算利息,算至2016年11月18日的利息58240元,以上合计170240元;之后按上述利息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袁永茂、建阳市明清仿古家具有限公司、陈贤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秀诉被告袁永茂、建阳市明清仿古家具有限公司、陈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3329号。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二、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整及利息394000元整(该利息按月利2%从2011年5月20日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共计694000元整;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2%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