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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依姆状告六个亲生儿女 法院: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2017-03-22 10:05: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做判决 每人每月付600元

福清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常常意味着无私的奉献与关爱,存在着人世间最值得珍惜的亲情关系。人们常以“乌鸦反哺”、“羊羔跪乳”等故事教育人们要对父母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对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我国法律对子女赡养父母有明确规定。

此案中,陈依姆生育并抚养六个子女长大成人,已经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现在其已年老多病,作为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因此,陈依姆要求各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因长子长期没有与陈依姆共同生活,也一直未付赡养费,但并不能免除其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因此,陈依姆主张权利后,长子应与其他赡养人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由于长女和四女主张2015年以前每年各付给赡养费15万日元缺乏相应证据,而陈依姆主张长女和四女在2015年以前没有付给赡养费,不符合事实,综合考量赡养费问题产生的时间性,长女和四女停止支付赡养费时间不确定,以及她们不同年纪等因素,酌情确定长女和四女分别从2014年、2013年起支付赡养费。

同时,由于陈依姆已年逾古稀,身患多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赡养费包括生活费用与治疗费用。因此,陈依姆主张每人每月人民币600元赡养费基本合理,予以支持。

近日,福清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陈依姆六个子女分别付给陈依姆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600元。长子、次女、三女、次子均从2016年1月起,长女从2014年1月起,四女从2013年1月起,均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此后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均付至陈依姆终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