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年-2017年上半年受理农村邻里纠纷类故意伤害刑案96件
案例1:垫脚石的放置 引发持刀伤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郑某乙系邻居。因被告人郑某甲家后门垫脚石的放置一事,被害人郑某乙的妻子郑某丙与被告人郑某甲的妻子刘某甲在被告人郑某甲家后门村道上发生争执拉扯。 被害人郑某乙听到争吵后从家中跑过去,被告人郑某甲也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尖刀跑出来。被告人郑某甲后持该刀朝被害人郑某乙右背、左胸等部位刺去,造成被害人郑某乙受伤流血。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犯罪对象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法认定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邻里琐事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争强好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导致该案发生。 案例2:排水管道问题 引发持铁铲伤人 基本案情 被害人林某甲的母亲肖某甲与邻居林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的夫兄)因排水管道的经过位置问题发生争吵。 被害人林某甲从家中出来,要经过林某乙的院子时,被告人陈某甲不让,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林某甲与林某乙相互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铁铲打了被害人林某甲的左小腿等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林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按约支付赔偿款,被害人林某甲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相邻排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农村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双方当事人又未能本着互相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争端,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案。 案例3:土地纠纷 引发持石块砸伤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甲与邻居被害人陈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乙将被告人胡某甲家围墙上的砖头推倒在地,站在自家二楼阳台的被告人胡某甲见状便捡起石块朝被害人陈某乙砸去,致被害人陈某乙左眼外角创伤、左颧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胡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胡某甲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属于轻伤,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后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陈某乙因邻里琐事与被告人胡某甲争吵,并将被告人胡某甲家围墙上的砖头推倒,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能与被害人陈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双方因为邻里土地纠纷引发刑事案件,事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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