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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年-2017年上半年受理农村邻里纠纷类故意伤害刑案96件

2017-09-26 10:28: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4:锱铢必较 引发斗殴致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温李村被害人谢某乙家门前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谢某乙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

其间,被告人谢某甲用铁撬打了被害人谢某乙的脚,被害人谢某乙边后退边用手抓铁撬,被告人谢某甲继续持铁撬朝被害人谢某乙打去,导致被害人谢某乙往后退时从两米多高的阶梯跌下致伤。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谢某甲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邻里土地纠纷引发,双方当事人不能礼让对方,在土地权属问题上锱铢必较,导致矛盾长期积累暴发。

案例5:绿化带花盆引发斗殴伤人

基本案情

被害人林某丁家与被告人林某丙家因厝前绿化带花盆问题引发争吵,被告人林某丙等人与被害人林某丁等人双方发生殴打。

其间,被告人林某丙用脚踢伤被害人林某丁左大腿,致被害人林某丁摔倒在地。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后被告林某丙与被害人林某丁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全部赔偿款,被害人林某丁对被告人林某丙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林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林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纠纷,且被告人林某丙能与被害人林某丁达成调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林某丁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根据被告人林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此案因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