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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8-05-07 10:4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五:屡次拖延执行 拒不腾退场地

【基本案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和与陈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蔡某和应将位于湖里区的某土地腾退给陈某。进入执行程序后,湖里法院向蔡某和送达相应执行文书并制作执行笔录,蔡某和承诺1个月内腾退场地。后经法院多次敦促并张贴公告,蔡某和始终不履行腾退义务,法院决定对蔡某和拘留15日。之后,蔡某和以其申请再审等为由再次拖延履行,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拒不腾退场地。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侦查,侦查期间蔡某和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出涉案土地。最终,蔡某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完成行为执行案件中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负有腾退租赁土地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之下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并不是停止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只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原生效裁判文书才可以中止执行。

【法官提醒】执行程序不是申请再审就可以中止的,除非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否则生效法律文书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案例六:抗拒执行不搬离  定罪量刑没商量

【基本案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被拆迁房屋并交付。许某华未履行义务,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经法院多次通知和公告敦促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搬离义务,许某华始终拒不搬离。后法院通知水电供应部门协助停止对被拆迁房屋水电的供应,许某华仍以拆迁赔偿问题还没谈好等为由,拒不搬离房屋。该案随后移送刑事侦查,法院最终认定许某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判决被告人许某华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后许某华搬离被拆迁房屋。

【典型意义】本案刑事被告人的主体较为特殊,是被拆迁人。在该案中,被执行人始终以补偿未谈妥为由多次拒绝履行,但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搬离被拆迁房屋,许某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在法院穷尽一切敦促手段、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刑事程序对被执行人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维权应有度。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问题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即应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折不扣执行。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应遵循合法途径,不能以身试法对抗法院判决,否则得不偿失。

案例七:制造虚假诉讼  恶意转让财产

【基本案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明将涉案土地上的地上物拆除腾空,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许某等人并支付土地使用费。事后,在另一起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机电公司诉余某明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某明在明知集美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涉案厂房转让给机电公司,并通过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集美法院查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余某明的近亲属,遂以余某明与机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意图系恶意转移财产和妨碍执行为由,建议龙海法院依法处理。龙海法院随即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民事调解书,余某明亦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审查起诉阶段,余某明仍以该厂房已折价给机电公司无法腾空地上物为由拒不履行。审理期间,被告人余某明才自行主动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刑事手段惩处被执行人为恶意逃债而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另案调解的方式,意图将财产低价转让给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此,执行法院一方面协调作出调解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调解书,另一方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程序,最终有力打击了此类恶意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

【法官提醒】别以为通过法院的调解就可以“合法”转移财产,别低估了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案例八:欠薪后逃匿躲藏  公司个人均被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平成立某信息科技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15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53188元。后邓某平与工人断绝联系、逃匿躲藏。厦门市集美区人社局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邓某平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并通过短信二次通知邓某平到案接受调查。邓某平仍逃匿躲藏,拒不履行。随后该案移送刑事侦查,邓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集美法院认定信息科技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邓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处罚。在欠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属于涉民生案件,此类案件应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被告人作为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下采取逃匿躲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经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一项法定权利。用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国家机关必然要动用严厉措施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