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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8-05-07 10:4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九:财产已被查封 竟然擅自转移

【基本案情】生效仲裁调解书确认,某塑胶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工资21000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塑胶公司的3台注塑机,并告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俗不得随意转移。后王某俗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查封的3台设备转移存放至同安区集安路仓库。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王某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款,取得李某谅解。王某俗转移被司法机关查封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而且是对法院执行公权力的极端藐视,情节严重。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俗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动产,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被执行人为拖延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之后不仅未履行和解协议,而且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电话失联、去向不明,已登记查封的机器设备不知所终,导致执行案件无人可找、已查封财产无法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该案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法院对其追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法院的查封意味着处分权能的限制,切不可小看法院查封行为的法律强制性!

案例十:声称没钱还债  却住星级酒店

【基本案情】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洪某景偿还债权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某景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的规定,多次入住星级以上酒店。翔安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其仍拒不执行。此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刑事侦查,洪某景随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并于同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偿还王某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人洪某景因构成拒执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仅拒不履行,还多次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在被司法拘留之后仍不履行义务,最终被启动刑事程序。被执行人不仅要清偿全部债务,还会被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如果确实没有资产还债,你的生活水准就应当下降一个层次,过像“破产人”一样的生活。如果债没还清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却还要住星级宾馆、坐飞机,对不起,你已经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法院绝不姑息。

(本报记者 张梅花 肖赣 通讯员 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