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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翻案”记

2018-09-25 11:48: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新取证查真相

在退查期间,侯某提出村里的支部书记及主任可以证实他是当晚被推倒受伤导致骨折。承办检察官便去询问侯某所在村的村支书及村主任,二人证实侯某在被打后第2天确实向村里借过钱,理由是其因交通事故脚受伤了、车子被扣了,他没有钱,故向村里借钱治病、放车。最终,村里给了侯某500元,侯某拿着这笔钱到莆田市涵江医院做了检查后结果为左脚脚踝骨折。

根据村支书及村主任提供的线索,承办检察官立即督促警方查证侯某所谓的交通事故是否属实。警方经查询并无该交通事故及车辆记录。

一起不存在的交通事故、一份被质疑的鉴定报告都在指向侯某可能在说谎。

经过补充侦查后,案件重报至检察院。当检察官再次电话联系侯某,向其核实与苏某达成和解协议等有关情况时,侯某一直拒绝回答,称该案早已了结没有必要追究。在承办检察官问及和解协议书真实性时,侯某立马将电话挂断。此种心虚的表现,使承办检察官更加确定该案存在猫腻。

承办检察官综合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和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推断侯某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侯某左脚踝骨折的伤情是否为刘某殴打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右腿摔倒在地的挫擦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故删掉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名。最后,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仅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刘某提起公诉。

近日,经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理,对刘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侯某本来是受伤害的一方,有权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表达合理的诉求,但其却企图通过不正当上访的手段、诬告陷害的方式达到自己索财的目的,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报记者 陈琦 余晶 通讯员 李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