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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伙同他人抢劫 未动手载着同伙逃离

2018-11-16 11:10: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提醒:

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大部分都发生在初中阶段,这时候的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意志品质薄弱,评判、辨别能力差,遇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都是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受到邀约的时候不好意思拒绝,生怕被所谓的“朋友”瞧不起或者被疏远,在“江湖义气”的影响下,明知别人在约自己去做坏事,还是没有勇气说出一个“不”字,结果人生从此多了一个污点。因此,青少年要谨慎交友,并积极与老师、家长沟通,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周凤婷 陈原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