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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蓝溪司法所调解一起房屋装修纠纷

2019-02-15 12:21: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口头协议已生效履行

法理情齐发力终化解

在纠纷达到自行无法调和的程度之时,上杭县蓝溪司法所及时介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从“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情。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对他们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畅实施装修行为并交付装修结果,双方达成了一份承揽合同且已生效履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调解员了解到,整个房屋装修工序中,完成质量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是贴瓷砖部分,刘某畅也坦言贴瓷砖并不是他的拿手活,但他原本有更好的选择。我国《合同法》第254条这样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而,刘某畅可以选择将贴瓷砖的活交给在行的人完成,并对完成情况向刘某亮负责。

该案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畅提出以估价方式结算报酬,因未取得刘某亮的同意,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未发生变更。基于合同未对刘某畅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限作出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刘某亮提出结算报酬日前,刘某畅表示同意,可见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则可按照补充协议履行。

刘某亮提出要扣除因质量问题返工所花费用,在法律上也得到支持。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过一番剖析,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有了充分了解之后,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进行劝解。调解员说:“大家都是农民出身,赚钱不容易,欠人工钱于法不符、于理不通。千金难买一份情,这起纠纷原本是很小的事情,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及时有效沟通,相互之间多一份尊重,少一些暴戾之气,双方也不至于闹到今天这一步。”调解员还请刘某亮的父亲刘某富参与到调解中来,他帮理不帮亲,为促成和解起到了很大作用。

2018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签订书面协议。刘某亮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畅20000元,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沈衍才 何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