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2019年第20号:我省开展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专项行动

2019-07-15 11:08: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答记者问:

记者: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将受到何种处罚?

郭志良:实践中,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形式较为多样,以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为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同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死亡、判刑、失踪、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将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其中判刑、失踪情形消失后退休人员可恢复领取养老金,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则只能择一继续领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退休人员及其亲属故意隐瞒不报或伪造证明材料导致养老金错误发放的,也属于骗取养老保险金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金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为人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达到法定数额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请问社会保险金具体指哪些?当前我省的社会保险金情况如何?

洪长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社会保险金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的基金,简称社保基金。

当前,我省的社会保险工作主要由两个厅局负责,我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三个险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两个险种。

记者: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对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失信,有哪些制度安排?

吴正斌: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2018年11月人社部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28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明确了7种情形属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违背信用承诺,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均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人,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保“黑名单”,并将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专项行动?

洪长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并纳入社会化管理,原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能弱化,同时退休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难以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态及相关信息,加之部分死亡退休人员亲属不及时申报死亡信息,甚至提供虚假认证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现象频频发生,扰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管理,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也损害了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福建省开展的此次专项行动,旨在重点打击恶意骗取社会保险金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对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的高压震慑态势,营造全民自觉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