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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的“晋江经验”

2019-09-05 09:31: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从惩处犯罪到修复并重——恢复性司法重现绿水青山

“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晋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集中宣判四起污染环境案件,尹某等9名被告人及3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七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晋江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然而,传统的刑事处罚就是人身罚和财产罚,虽然惩治了犯罪,但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却得不到及时有效修复,致使“破坏者服刑,污水荒山依旧在”。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而修复难,所以必须通盘考虑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该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郭灿培介绍。

晋江传统的化工、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等行业都是重金属污染的重点行业,传统产业中又以小工厂、家庭作坊的形式为主,这些企业规模较小且生产工艺简单,一些业主受利益驱使被查处后“死灰复燃”情形较多。为此,晋江法院出台《晋江市人民法院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排污时间长、超标倍数高、污染地点人口集中或生态敏感、脆弱等十一种情形纳入“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为三到五年,对违反“从业禁止”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同时,晋江法院联合司法局、河长办共同出台《关于将巡查河流纳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方案的工作意见(试行)》,令部分被晋江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外,还应参加巡查河流活动。2018年底,在被告人吴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判决后,晋江法院向吴某发出第一份《巡河令》,让吴某负责为期一年的巡查梧桉溪任务。该做法实现了刑事惩罚、生态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效果。

今年2月,晋江法院还出台《关于在办理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替代性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尽最大力度挖掘生态修复线索,积极引导一些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生态修复意愿强的被告人,到生态比较脆弱、急需开展修复的地方开展生态修复,让绿水青山得以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