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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03-23 12:50: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4、妄想发横财 男子盗窃防疫物资

案情

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窜至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爬窗进入车间,盗走一次性普通民用口罩7200只,医用外科口罩3000只(尚未经消灭菌流程)。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口罩价值人民币9120元。被告人肖某自己留用300只医用外科口罩后,将其余口罩通过微信群兜售,民用口罩以每只3.6元或4元的价格出售,医用口罩以每只4.5元的价格出售,销赃得款人民币37940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240元。涉案口罩,除卖给路人的100只普通民用口罩外,其它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福建省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审理结果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可从以处罚。被告人肖某在预防、控制突发感染病疫情期间盗窃防疫物资,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肖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240元,发还被害人及善意购买人。

该案是我省首例涉疫情盗窃防疫物资案。

5、五地“隔空对话” “云”审涉外涉侨案

案情

2019年4月,郑某美向福州仓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某铨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19年12月2日,仓山法院作出判决,以郑某美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郑某美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系美籍华人,定居在美国;被上诉人为中国公民,但在外省。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便到福州参加诉讼,而上诉人郑某美又强烈要求亲自参加庭审。于是,福州中院依托“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让分处两国、两省、五地的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隔空对话”,通过互联网“云系统”,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围绕本案涉案款项性质是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诉求及辩论意见。

审理结果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涉案款项性质是否为郑某铨与郑某美之间的借款。郑某铨抗辩涉案款项系郑某美受林某指示返还给其的担保借款,并非其向郑某美的借款。郑某铨与林某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及通话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郑某铨的抗辩主张。郑某美与郑某铨之间仅为同乡关系,而涉案金额达50万元,却没有借条,郑某美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郑某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郑某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线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助电子签名技术,进行在线签字确认。2020年3月10日,法官对本案进行宣判,向双方诉讼代理律师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该案系福州中院通过“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审理的首例涉外、涉侨案件。

6、违反禁猎规定 男子捕猎野生动物获刑

案情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我使用拉电网电击的方法在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自然村农田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两只野猪。其中一只野猪被黄某我屠宰后运输至福鼎市龙安桥头出售,另一只野猪因电击后未死而被黄某我驯养在自家的养殖场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我猎捕的野生动物野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2月7日,黄某我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其养殖场及住处内的活体野猪等野生动物及相关猎捕工具铁丝、电铃也被一并查获。

审理结果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我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行,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我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为宁德市首例涉疫情非法狩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