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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03-23 12:50: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7、因疫情滞留湖北 法官远程办案促调解

案情

2016年4月19日,被告陈某、姚某夫妇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7万元,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之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发放借款37万元,两被告亦依约同原告一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19年11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276178.91元,利息4892.88元。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将陈某、姚某夫妇起诉至法院。2020年1月6日,该案在罗源法院立案。案件承办法官系湖北人,春节期间回湖北过年。因疫情防控需要,承办法官滞留在湖北,无法返回法院上班。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应避免当事人参加诉讼带来的聚集风险,且自己还在湖北老家,短时间内无法返岗,为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遂征求当事人意见,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对案件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处理结果

2月24日,承办法官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耐心进行释法说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线上调解,原、被告就还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姚某夫妇承诺于2月2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372.9元,并自2月起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自愿撤诉。随后,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的在线会签功能签字确认调解协议无误,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该案是我省首例在鄂法官利用福建移动微法院远程办理案件的案例。

8、全力服务抗疫 解除援鄂医务人员“限消令”

案情

原告曾某与被告肖某、何某夫妇因为楼上楼下漏水问题从发生争执,诉至厦门湖里法院。湖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肖某、何某应对房屋的厨房、卫生间及阳台进行防水处理,修复至不漏水;应对房屋的主卧天花板、墙壁、厨房天花板、卫生间天花板、阳台天花板损坏进行修复。2019年7月22日,曾某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湖里法院申请执行。湖里法院依法对肖某、何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下称“限消令”)。2020年2月20日,执行干警接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和湖里区金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电话,告知何某是福建省支援武汉第三批人员,赴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希望法院可以暂时解除对何某的“限消令”。湖里区金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了相关证明。

处理结果

鉴于何某即将奔赴抗疫一线,非因私需要乘坐高铁、飞机或住星级酒店,湖里法院本着防控疫情优先、善意执行理念,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2月25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暂时解除对援鄂医务人员何某的“限消令”,同时通过电话向申请人曾某说明情况并获得理解。2月26日下午,何某从武汉来电,向法院表示感谢,同时表示待从武汉归来后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本案系我省首例解除援鄂医务人员“限消令”案件。

9、护航复工复产 保障救护车配件生产

案情

2019年5月,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游艇公司向厦门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集美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处理本案,但鉴于被执行人经营确实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义务,该案迟迟未执行完毕。2020年2月,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联系集美法院,称公司正在为防疫一线生产救护车配件,有部分履行能力且已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希望法院尽快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处理结果

2月18日,在集美法院的积极协调下,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游艇公司自愿放弃该案违约金部分,由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筹措资金将该案剩余本金全部支付完毕。同日,在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集美法院第一时间线上办理结案手续,并立即解除财产查封、失信惩戒等限制措施,依法保障被执行人上海某汽车公司及时复工复产,服务防疫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