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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普法的方式打开《隐秘的角落》

2020-07-21 15:00: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五

在广播中污蔑他人是杀人犯有什么后果?

剧情:朱晶晶嘴里有他人血液,经检测来自一名女性,警方认为她的坠楼不是意外事件。王瑶怀疑是朱朝阳的母亲周春红杀了她的女儿,便跑进周春红工作景区的广播室,用扩音器说周春红是杀人犯。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王瑶在无真凭实据的情况下用广播宣称周春红是杀人凶手属于捏造事实(造谣),意在侵害周春红的社会名誉,对其所在单位亦造成不良影响,已侵犯了周春红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王瑶应当向周春红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问题六

为了找寻真相,虐待、捆绑他人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剧情:王瑶的弟弟王立得知了朱晶晶去世的消息后,去游泳馆找到了朱朝阳。王立趁朱永平去买水、朱朝阳练习憋气的时候,用手按着朱朝阳的头,不让他从水里冒出来。后来,王立又将朱朝阳绑到水产厂进行虐待,逼问他朱晶晶坠楼的真相。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及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为了寻找真相,亦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剧中,王立在水中按住朱朝阳的头部,后又将其绑架至水产进行虐待,涉嫌刑事违法。

问题七

陈警官想成为严良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剧情:陈警官当年抓捕了严良的父亲,并将严良送到福利院。严良从福利院逃出后,陈警官十分担心他,一直对严良多加关照,为了不让严良走上他父亲的老路,陈警官想要做严良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剧中,严文斌作为严良的父亲,本是法定监护人,但因吸毒进了戒毒所,后又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再作为严良的监护人。如果陈警官想成为严良的监护人,应经过被监护人即严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问题八

个人日记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剧情:影片中,朱朝阳一直有写日记的习惯。严良叫朱朝阳把相机的存储卡拿去拷贝一份,他决定事成之后跟警察坦白这一切,并且要朱朝阳对普普保密。朱朝阳回家后,在日记本里记录下了当天严良跟自己说的拷贝的事情。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朱朝阳所写的日记只要与代证事实有关联,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实际上属于当事人的自白。

普法后记

“蓝蓝的天空银河里,有只小白船……”? 一首原本展现童真的《小白船》,在剧里却变成了恐怖童谣。正如那三个本该天真无邪的孩子,涉世未深却尝尽人情冷暖,所见所闻让人唏嘘不已。

超越电视剧之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诸多问题,折射出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隐秘的角落”。好在前段时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监护责任、校园欺凌等作出细化规定,针对校园霸凌问题将强制报告制度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监护责任、亲职教育,推进原生家庭教育,以法律制度保障,照亮未成年人保护的“隐秘角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报记者 余晶/图片综合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