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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要写明 连带责任可不轻

2020-09-02 16:12: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 官说“典”: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均属于人的担保,保证债务随着主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在保证效力上,二者都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只有当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才得以行使。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还款期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欠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未约定提供保证方式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依照《民法典》最新的相关规定,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一定要写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会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视为一般保证。所以要注意,替人担保前记得明确保证方式。

当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与此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享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力度强,有利于债权人,一般保证担保力度弱,有利于保证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应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免保证人转移财产或被其他债权人先进行财产保全而危及自身债权的实现。

法官提醒:

提供担保需谨慎 保证方式要明确

担保有风险,如确实要担保,签字之前,首先要多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等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

其次,还要摸清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另外,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反担保,避免代为履行债务后难以追偿,造成损失。而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保证人连带还款时,保证人在履行还款义务后,也要积极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实施后,如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当事人应仔细查阅相关条款,审慎选择保证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林扬阳 通讯员 魏明东 陈艺勇??唐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