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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居》看“居心”的法律落点

2022-04-29 17:06: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9日讯 前段时间,由鲁迅文学奖得主滕肖澜同名小说改编,海清、童瑶、张颂文领衔主演,冯绍峰特邀主演的都市情感生活剧《心居》迎来大结局。该剧围绕上海一户普通家庭展开,讲述顾家媳妇冯晓琴、大姑姐顾清俞因买房卖房牵引出的一系列故事。

看完该剧,观众们对烟火气中的沪味人生展开了诸多探讨。但在感悟剧中人物生活冷暖的同时,剧情中还有不少关于婚姻家庭、房产合同、物业管理等法律知识值得学习了解。近日,记者邀请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用现行法律解锁《心居》中隐藏的法律知识点。

剧情①

顾清俞想再买一套房,单身的她被上海限购政策挡在门外。中介建议她以“假结婚”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但没想到找来的对象是她的“白月光”施源。施源觉得自己现在和顾清俞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决定不接这单。于是,顾清俞放弃了这个买房计划。

问题:

规避政策“假结婚”买房是否可行?

许辉丽律师解答:从法律程序上讲,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就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即便是剧情里面提及的两个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单纯为了某项利益(如买房、买车)而进行“假结婚” ,但“假结婚”存在以下财产纠纷、债务承担等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财产风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相关财产的归属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男女各分割一半。退一步讲,一些“假结婚”当事人即使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约定各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也并非高枕无忧,因为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协议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在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其次,是债务风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假结婚”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也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相关约定,否则,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可见,“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假结婚”双方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协议,约定一方配合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实现特定利益并获得相关“报酬”,但该协议实际是无效的。

剧情②

冯晓琴想要买房,因资金问题引发家庭矛盾。顾清俞叮嘱弟弟顾磊防着冯晓琴,被冯晓琴听到,气得收拾行李走人。顾磊去追,冯晓琴让顾磊松手,拉扯中顾磊不小心摔下楼梯,撞到楼道邻居董阿姨放的玻璃上,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去世。冯晓琴作为受害者家属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

问题:

玻璃放公共区域致他人死亡谁担责?

许辉丽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董阿姨将作为危险物品的玻璃放置在楼道中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顾磊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全责。顾磊和冯晓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拉扯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所处的环境,尽到自身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顾磊和冯晓琴对顾磊的死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赔偿标准方面,剧中冯晓琴只是要求董阿姨赔礼道歉和赔偿1元,但是依照顾磊所在地即上海市在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27元,按照20年计算,单单死亡赔偿金就有100多万元。因此,即使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冯晓琴有权要求董阿姨赔偿更多的款项。

需要提醒的是,日常生活中,小区楼道、停车场、楼梯间、电梯间等,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该区域放置、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由相关行为人、堆放物品人按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