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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障碍怎样扫除

2017-06-23 08:23: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再婚老人的离婚案66件,占全部离婚案的13.69%。老年人因未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以及再婚老年人离婚案日益增多。

鉴于老人“黄昏恋”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地方立法中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实际上,《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不得以不赡养等条件来干涉父母的婚姻。这是法律一贯的精神和规定,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得更清楚。”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重申性质的。即使一些地方没有出台相关条例,按照法律也应该这样处理。因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并没有特定的主体,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人都有结婚的自由。“再婚也是结婚,结婚自由当然也包括再婚自由,但实际上‘黄昏恋’是受到一些阻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地方出台条例再进行强调和重申是可以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云南拟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关于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些规定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并不矛盾,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一致的,符合保护婚姻自由和财产权利相关法律的主旨。如此规定有助于倡导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益于倡导子女摒弃传统观念,正视和尊重老年人的权益。”杨晓林说。

杨晓林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人,老年人当然也包括在内。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若子女干涉老人婚姻,将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婚最好做婚前财产公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也提出了建议,如老年人再婚前可签订“双书”,即婚前财产确认书和婚后财产约定书,明确各自财产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有的子女心理上或者习惯上认为,父母的东西将来就都是他们的,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父母的东西就是父母的,权利主体就是父母,子女没有权利来要求或者干涉。除非有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来说,子女有权利继承,但也仅此而已。至于再婚的父母一方,他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只不过是子女的观念问题,至于父母去世之后继承遗产那是之后的事情,只要他活着就不能干涉。最多只能说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采取再婚协议、财产公证、生前立好遗嘱等方式。”李明舜说。

“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杨晓林说。

(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