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明代言人”的真面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1日讯 五旬女子自称“神明代言人”,可请神附体、预测吉凶、消灾解难。在取得受害者信任后,以“家中有血光之灾,需供奉神灵”为由索取大量钱财,用于个人挥霍…………近日,古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缜密侦查,破获一起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诈骗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丙,追回涉养老诈骗犯罪赃款120余万元,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再添战果。 据了解,该案目前已被公安部认定为冒充僧侣诈骗案。这也是宁德市目前唯一被公安部认定的冒充僧侣诈骗案。 为求消灾解厄 姐妹俩被骗毕生积蓄 2021年11月初,已退休的曾某甲、曾某乙姐妹俩为祭拜神佛,结伴从福州来到古田县。俩人在城西街道某香火铺购买祭拜用品时,结识了该香火铺店主曾某丙。 令姐妹俩意外的是,简单交谈过后,曾某丙竟准确说出了她们的家庭情况。从家中成员结构,到昨夜所食餐点,一番“神算”让姐妹俩信服不已,并由此认定曾某丙是一位得道高人。 数日过后,曾某甲、曾某乙再次前往该香火铺购买香烛纸钱,可此时曾某丙的一席话却令她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她预测,我们家中出现了12只小鬼,小鬼环绕门前,家人不日就会有血光之灾。”联想到曾某丙的“神算”本事,姐妹俩对这一说辞深信不疑,又得知曾某丙还能请神附体、消灾解难,便将化解灾厄的希望寄托在其身上。 根据曾某丙的要求,曾某甲、曾某乙先后数次将毕生积蓄提供给对方,用于做法事、请金身。后来二人再也拿不出钱财,又将位于福州的房产出售,所得也都交予曾某丙“供奉神明”。短短半年时间里,二人先后被曾某丙骗取250万余元。直至2022年4月,其子女发现异常,向古田县公安局报案。 案件侦办遇阻 专案组另辟蹊径突破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接到报警后,古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黄忠钦高度重视,立即指令刑侦大队成立专案组,并第一时间将曾某丙控制。 可因受害人曾某甲、曾某乙对曾某丙十分信任,认为报警将会引来“神罚”,警方未能从二人身上获得有效线索。另一边,曾某丙也坚称其从曾氏姐妹处取得的财物皆是用于供奉神明,对自己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并不承认。 “审讯期间,曾某丙更多次伪装‘神明附身’,扬言民警如果继续追查,将遭到神灵报复。”古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中队长杨胜坦言,由于嫌疑人和受害者的不配合,导致该案初期侦办并不顺利。 如何重新寻找案件突破口?专案组经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丙从事该行业已有十多年,受其欺骗的受害者应不止一人。如能找到其他受害者,也能对曾某丙的犯罪事实加以佐证。“但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曾某丙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不仅在每次诈骗过后,都会将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删除,而且所诈骗的款项都以现金方式取得。”杨胜介绍。 就在案件侦办陷入僵局时,一条信息给案件侦破带来曙光。“受害人丁某向曾某丙的微信发来消息,要求曾某丙将骗她的8000元钱还回。”杨胜介绍,专案组由此与丁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其受骗过程,从而梳理出曾某丙的诈骗手法。随后,民警循线追踪,找到该案另外14名受害者,案件由此取得重大进展。 揭秘诈骗手法 “神算子”实非宗教人士 杨胜揭露,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冒充僧侣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某丙出生于1968年,长期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在日常工作中以一些年龄较大、信仰虔诚的人为目标,通过“小鬼降临”“血光之灾”等话术,引起受害者心理恐慌,并对受害者实施精神控制,进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同时,警方从古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处得知,曾某丙既未取得度牒、也没有道士证,并无合法的宗教身份。通过梳理受害者取现记录及曾某丙银行流水,民警发现曾某丙对外声称用于做法事、供奉神明的钱款,实际都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截至今年7月,古田公安已破获该系列诈骗案件17起,其中涉养老诈骗犯罪10起,涉案金额350万余元,追回涉养老诈骗犯罪赃款12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丙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 假冒僧侣行骗的案件屡见不鲜,往往以积德行善、消灾保平安为名,行收取钱财的事实。面对各类养老诈骗骗术,老年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轻信他人,凡是涉及“钱袋子”的,自己拿不定主意时,要及时与亲人朋友商量,切忌盲目做决定;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如遇无法核实的情况,必要时可拨打110求助咨询。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郑欣)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