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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7日讯 一名出纳为增加收入,竟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购买保险、偿还信用卡以及日常开支,数年没被发现。近期,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提起公诉。 王某初中毕业后,在平潭某协会做出纳,她总想做点什么为家里增加些收入。后来,王某听朋友说兼职保险业务员只要卖出保险,就可以得到一笔不小的佣金。于是,她便做起了保险业务员的兼职。 之后,尽管王某充满干劲地想要推销保险,但业绩不容乐观,购买保险的客户少之又少。这时,王某起了一个念头:为什么不自己购买保险赚取佣金呢?于是,王某便用自己的存款买起了保险,1份、2份、3份…………在利润的诱惑下,王某将全部存款都用来购买各类保险。很快,她的存款见了底。 正当王某有些走投无路之时,她想起了自己就职的协会会计不懂电脑,原先属于会计的另一个U盾也在自己手上。因此,她掌握了协会对公账户资金的支配权。 几经挣扎,在利益的诱惑下以及怀揣着“反正账户里的钱暂时挪用也没有人知道,我赚到利润后再补上也不迟”的侥幸心理,王某对协会账户里的资金动起了歪心思。 就这样,王某从一开始的小心翼翼留有余地偷偷挪用资金,到后来的不管不顾大笔挪用。很快,对公账户内将近150万元的资金被王某挪用一空。其间,为了掩盖自己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竟然利用余额截图忽悠,数年没被协会发现。 2021年8月,该协会发现对公账户内无余额向员工发放工资,此时王某不得不向协会管理方坦白其私自挪用资金的事实。双方商议,王某分期返还挪用的资金。11月,王某在先期偿还了6万余元后,无法继续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走投无路之下,王某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6月起,王某在某社会团体性质协会中担任出纳一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协会资金147万余元,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偿还信用卡以及个人的日常开支。王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挪用资金147万余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认罪认罚,具有部分赔偿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王某在律师的见证下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定,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王某最终获刑11个月。 焦点问题 在该起案件中, 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王某就职的某协会在财务管理机制上的疏漏 按照一个单位的正常管理模式,会计与出纳的职权应当明确区分,以防出现企业财务数据不明的情况,一般是“出纳管钱,会计管账”。但在该案中,王某实际兼任了该协会的出纳和会计两职,制度设计的相互监督之义荡然无存,财政大权均旁落于王某一人,结果导致上演了王某监守自盗的戏码。因此,发案的根源在于该协会没有遵守财会准则,才给了王某可趁之机。 2、职位门槛过低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在该案中,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王某却能兼职推销保险业务,与保险业的准入门槛不相符合。且保险公司林立,为抢占市场,实现营利目的,下达不合理营销指标。王某就是为了完成任务,抽取佣金,但周边又没有资源,自己不得不开始购买大量保险。案发后统计,王某挪用大部分资金为自己、丈夫以及女儿总共购买了30余份保险。 检察官提醒 第一,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都是正常履职的必备条件。身处各行各业,要吸取王某的经验教训,时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面对利益诱惑岿然不动。 第二,投资理财需量力而行,切莫心存侥幸。投资理财是正当的商业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但借别人家的鸡,下自己家的蛋,则涉及违法犯罪问题,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得不偿失。所以,投资理财要理性,避免一时冲动做错事,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黄宗煌 林胤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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