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5日讯 男子海钓时与他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给他人造成伤害,最终付出沉重代价。日前,东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林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3年8月22日,吴某驾驶快艇前往东山县某海域海钓期间,因放钓地点邻近问题两次与韩某发生口角、冲突,俩人各自驾驶快艇转圈对峙互骂。彼时两艘快艇之间的最近距离大约为3米,但吴某在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造成快艇发生碰撞的情况下,仍未减速驾驶,致使碰撞事故发生,韩某被撞倒受伤。经鉴定,韩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淑艺)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