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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在家里制作肉粽,竟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并将肉粽售卖给某小吃店,日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该起案件,许某某因触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23年1月至3月期间,许某某在家中制作肉粽时,将肉粽放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的水中烹煮,后将制作好的肉粽以每串12个肉粽80元的价格销售至某小吃店,非法获利5600元。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店及许某某生产肉粽的场所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其生产的肉粽中含有硼砂。此外,在许某某生产肉粽的场所查获一包白色硼砂晶体。 该案经翔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洪心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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