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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7日讯 近日,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黄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吴某、黄某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费5万元。 经查,吴某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在农田附近设置捕猎夹非法狩猎野山羊1只。随后,吴某以平分狩猎收益的方式,邀请黄某帮忙,俩人合力将野山羊抬下山宰杀。宰杀后,由黄某联系买家,以2000元价格出售山羊肉30多斤。在售卖过程中,被同村村民发现并报案。 经鉴定,被猎捕宰杀的野山羊学名为“中华鬣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杨仁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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