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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0:20:22

漳州中院借助多方力量调处一再审案件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未经妻子同意卖房,引来纠纷何解?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多方力量调处一再审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0日讯 “法官,你们要为我做主啊,丈夫骗了我,我真不知道那些房产被他卖了!我现在得了癌症,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不久前,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再审申请人陈某情绪激动,拉开椅子正要跪下,法官助理小许眼疾手快上前扶住了她。

审监庭庭长邹跃光紧锁眉头,翻阅手里的卷宗。这个案件经一审二审仍未了结,陈某持续信访,再审被申请人何某也因中风导致偏瘫,且涉案3套房产均已出售给善意第三方,如果用判决方式结案,双方陷入僵局,执行也存在困难。

如何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思前想后,邹跃光决定先休庭,找方法…………

再审陷入僵局

2010年开始,陈某的丈夫戴某染上赌博恶习,多次向发小何某借款。日积月累,借款数额也日益增长。为偿还借款,戴某瞒着全家老少私自将居住房屋作抵押签下借条。抵押房屋被拆迁后,戴某又将拆迁安置的3套房产出售给何某,以抵债务。

2022年,因办理过户时戴某无法配合,何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办理过户手续等;陈某知晓后提出自己并不知拆迁安置的房产被戴某出售,因为此前戴某还拿着钥匙带她去看过安置房,并声称安置房一直在出租。于是,陈某以第三人身份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何某返还相应安置补助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出售的相关拆迁安置房产为戴某与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戴某未经陈某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在房产尚未转移登记至何某名下的情况下,陈某有权追回讼涉安置房屋。

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以及出售的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与一审法院观点相同。但对于陈某是否知情同意,二审法院则认为,何某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及鉴于夫妻关系的亲密性和陈某的长期行为看,可以推定陈某对房屋出让事宜已经同意,其要求返还房产违反诚信原则,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开庭前,经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找来解题“帮手”

“案件如果判决,被申请人现在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执行恐怕有难度。而申请人得了癌症,也急需用钱。怎么做才能在短时间内把纠纷解决?”带着卷宗和疑问,邹跃光叩开副院长严春森的门。

“陈某是老信访户,我接访过几次,判决虽然利于结案,但后续执行确实会有很大困难。”严春森仔细翻看卷宗后找到方向,“我们还是想办法再做一做调解工作,毕竟戴某和何某是发小,不要破坏了这份情谊。我来找‘帮手’!”

说做就做,很快,一通通电话从严春森的办公室拨出。

“老书记,您在村里德高望重、说话有份量,这个事情您出面做做工作,他们两个肯定能听您的…………”

“老吴,您和何某是宗亲,您在公安战线上刚退休,说话肯定管用。咱退休不褪色,也来调和一下,让他念及多年的发小情分,让让步…………”

“老张,你劝劝陈某,让她先把身体顾好、放宽心,太激动不利于治病。她的诉求我们尽力来协调,但是她也不能要求太高…………”

“老领导,您和何某是邻居,您出面调解,何某肯定觉得有面子…………”

“小方,二审时你是主审法官,改判对何某有利,你和他沟通会更顺畅…………”

拨通几个电话后,严春森和邹跃光当即驱车走访这几位“帮手”,并将情况细细说明,请他们协助调解案件。

成功化解纠纷

近期,这起纠纷调解工作开始。当天,有名望的能人、退休老领导以及何某的老邻居、好朋友汇聚到漳州中院,原审分管领导和经办法官也来到现场。

“我们这次调解,既背靠背,又面对面;既释法明理,又动之以情。”邹跃光介绍,经过多方共同推动,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买受人何某同意再行支付陈某款项50万元,该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互不再追究。

此外,何某为表达调解诚意,当场转账支付陈某25万元,余款将于接下来3个月内分期付清,各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这场历时近两年的案件圆满化解,让在场的所有人长舒了一口气。

“这个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既要重塑戴某和何某的发小情谊,又要考虑戴某和陈某的夫妻情分,还要保证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这对法官来说,不是简单的法律较量,只有情理法并重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解和疏导,才能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让纠纷成功化解。”严春森感慨道。他坦言,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息诉息访是法院推动调解的目的。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的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此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该情形下,虽然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很有可能因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履行买卖协议,从而导致无法交房和过户,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购买房产前一定要认真了解权属情况,该签名的要尽签,切莫贪图便宜或图省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许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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