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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池某、王某、严某某、陈某、翁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1个月15日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到2万元不等。 2024年4月初,建阳男子池某从某软件了解到提供手机卡、iPhone手机给上家用于拨打“Facetime”视频电话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获利后,商议与王某合伙从事此事,由池某负责在某软件对接上家,王某负责召集陈某收购手机卡、iPhone手机及租赁车辆。通过在租赁车辆里,根据上家指示操作,由上家在异地远程登录操控拨打“Facetime”诈骗电话,非法获利5.2万元。陈某、严某某明知王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仅出售自己的手机卡,还合伙从翁某某等人处收购多张手机卡给王某使用。而翁某某明知陈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仅出售自己的手机卡,还从刘某某等人处收购手机卡出售给陈某赚取差价,非法获利8400元。经国家反诈平台检索,池某等人收购手机卡关联诈骗案件5起。 (记者 陈浩 通讯员 罗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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