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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岁月的长河中,女性如同璀璨星辰,闪耀着独特的光芒。然而,现实中,职场歧视、婚姻纠纷、隐私侵犯等问题依然显著。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本期普法版面通过法规聚焦、案例剖析、专家释法、维权支招4个部分,解读女性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广大女性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尊重女性、保障平等的社会环境。 法规聚焦 从人身安全、职场平等到反性骚扰,女性的合法权益正受到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保障,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关键法规条款,帮助女性增强法律意识。 类型一:反对职场性别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蔡思斌律师解读: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些规定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而且,还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这些规定是对职场女性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类型二:女性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蔡思斌律师解读:家暴不止发生在夫妻间,还包括对家中父母子女、近亲属、共同生活人的虐待。也不只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进行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限制自由、经济控制等,都是家暴。实施家庭暴力,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型三:严厉打击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蔡思斌律师解读:国家保障妇女反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权利,妇女有权拒绝或者举报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若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张嘉慧 整理) 案例剖析 案例一 丈夫出轨不顾家,妻子该如何维权? 法院:男方应支付赔偿款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婚内出轨的行为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对女方的情感和生活造成极大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女方该如何维权?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款。 <案情回顾> 1996年,兰姐(化名)与丈夫吴某结婚,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兰姐长期承担家务劳动,照料男方父母及子女,而吴某自2019年起离家不归,未尽家庭责任,且被证实存在婚外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补偿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兰姐遂诉至集美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家务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经查,吴某多年前就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常年离家不归,家庭观念淡漠,对婚生子未尽抚育义务,对其父母亦未尽照料和扶养义务。对此,吴某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兰姐要求补偿及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 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款和损害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吴某存在婚外情等重大过错,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两套房产(价值约191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兰姐分得65%份额(约124万元),吴某分得35%。 家务补偿方面,兰姐长期承担家务及照料老人,法院判决吴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因吴某婚外情构成“重大过错”,判决吴某支付损害赔偿款4万元。 法官说法 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应补偿女方 此案中,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实际情况,支持了兰姐的补偿请求。 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兰姐提供的丈夫婚外情照片、亲属及子女的证言成为关键证据,直接影响过错认定及补偿金额。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应注重保留书面、影像等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 案例二 “额外”30天产假,工资应怎么发? 法院:用人单位应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根据规定,大多女性享有158天产假。其中128天领取生育津贴,剩余30天的收入应由公司发放。那么,“额外”30天产假,工资该怎么发?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回顾> 2019年,小芳(化名)入职位于厦门的A公司担任检验员,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芳产假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共计158天)。经某市医疗保障中心核定,小芳领取128天的生育津贴共计18338.56元。A公司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发放小芳产假最后30天工资。 2024年1月24日,小芳与A公司咨询工资计算相关问题时出现争议,后未返回公司上班。2024年2月1日,小芳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支付产假最后30天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小芳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1日解除,并支持小芳产假最后30天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要求A公司向小芳支付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差额3074.62元、经济补偿金25523.1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5天工资2346.95元、未休婚假4天工资938.78元,共计31883.45元。A公司不服诉至海沧法院。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小芳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 A公司认为,在小芳获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最后30天产假也是法定产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该职工的前12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小芳没有到岗没有绩效,公司按照2030元发放是合理的,因此,不能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 小芳则表示,A公司应按照其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A公司的行为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应支付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 海沧法院经审理,确认A公司和小芳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保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后,并非完全免除支付产假工资的责任,应向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此案中,在小芳领取128天生育津贴期间,A公司可不支付产假工资,但最后30天产假是在128天生育津贴期间之外,A公司应按小芳相关规定计发产假工资,确保小芳在产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等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用人单位企业应妥善处理女职工因生育保险与产假天数不一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及时为女职工补发超出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进一步激发女职工爱岗敬业热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专家释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容易遭遇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记者邀请执业15年,深耕妇女儿童维权领域的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兰婷玲,针对女性在不同场景下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建议。 问题①:三八妇女节,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女职工放假吗? 兰婷玲律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在妇女节当天,全国的妇女都能放半天假。而具体是上午还是下午,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要看用人单位的安排。但在实践中,即使单位不放假,只要正常发放工资报酬,也不属于违法。 问题②:用人单位有无权利解雇孕、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 兰婷玲律师: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期或产期、哺乳期遇到用人单位存在单方辞退的情况,可以带上劳动合同、被单位辞退的证据材料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带上相关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问题③: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兰婷玲律师:如果企业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并非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但自行设置对招录员工性别的限制条件,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那么这个企业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若遇此类状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将对此类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置。 问题④: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兰婷玲律师: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或者察觉对方有家庭暴力的倾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遭受家庭暴力时,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规定禁止继续家暴,如果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轻则可以司法拘留或者罚款,重则就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面临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问题⑤:全职妈妈离婚时会获得补偿吗? 兰婷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给予补偿。具体的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⑥: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兰婷玲律师:当女性遭到职场性骚扰时,应坚定说“不”,保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用人单位内部、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等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 维权支招 在生活的某些角落,女性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沁选为女性维权支招,点亮维权明灯,帮助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尊严与权利。 江沁选律师:1. 当地妇联是女性坚实的后盾。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当地的妇联热线电话,或者直接前往妇联办公地点,向工作人员详细诉说自己的遭遇。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2. 法律援助中心也是一个重要的求助渠道。如果女性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或者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只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案件相关材料等,提交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将指派专业律师为女性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 3. 劳动领域的权益纠纷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如果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别歧视、拖欠工资、非法加班等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他们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部门,女性朋友们还可以根据具体的侵权情况,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反映问题。 在维权过程中,收集和保存证据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以下是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方法。 1. 书面证据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这些书面材料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保存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最好进行复印或拍照备份,并将原件妥善保管。 2. 视听资料也是有力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可以记录下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双方的对话内容等。在录制时,要注意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录制的内容清晰可辨,同时要注意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证人证言同样不可忽视。如果有目击者见证侵权行为的发生,要及时获取他们的联系方式,并请他们出具书面证言。在寻找证人时,要选择与事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作证的人。 此外,还可以收集一些物证,如受伤后的诊断证明、被损坏的财物等。这些物证能够直观地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本报记者 王思琦 整理) 编后>>> 我们不仅要赞美女性的坚韧与美丽,更要关注她们的权益保护。每一位女性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和技巧。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害怕,不要退缩,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愿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绽放出属于自己的绚烂光彩,成就更好的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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