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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促使被执行人还清案款。 2017年9月,李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挖掘机租赁协议》,约定每月租赁费为1.6万元,李某累计提供挖掘机作业劳务324天,共计产生劳务报酬175253元。其间,武汉某公司支付78650元,尚欠96603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李某诉至宁化法院,法院判决武汉某公司在10日内履行支付义务,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判决生效后至今年2月,该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义务,李某遂向宁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对武汉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执行法官向武汉某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鼓励其主动履行义务,可最大程度降低对公司发展的负面影响。 公司负责人考虑到公司发展前景,认识到主动履行的必要性,一次性将劳动报酬及迟延履行金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收到款项后,执行法官于当日解冻该公司账户,并将案款清退给申请人。 (张权 廖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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