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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明知是盗取的电缆线,废品收购站老板仍予以收购。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电缆案件,盗窃者和收购人均被判处刑罚。 2024年6月,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相互勾结,先后4次到某迁建工程工地盗窃电缆线共计93.09米,4人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运至陈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贩卖,非法获利453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009元。 明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4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某明知电缆线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5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谢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谢某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谢某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某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张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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