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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药食用后却产生不适,消费者将卖家诉至法院。日前,南安法院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家返还消费者货款2400元。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唐通过微信向卖家黄某购买4盒声称能减肥溶脂的巧克力,支付货款2400元,每盒600元。收货后,小唐便食用了该巧克力,但两天后,小唐向黄某反映自己身体不适,出现了不良反应,要求黄某退一赔十,而黄某仅同意退货退款,于是小唐以巧克力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名为由将其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购买的巧克力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法院予以确认。案涉巧克力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包装盒内的标签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黄某销售的案涉巧克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小唐有权要求其退还货款。 而小唐主张涉案巧克力含有西布曲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就涉案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性认定意见,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已经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 庭审过程中,法院也向当事人释明相关鉴定事宜,因小唐未对案涉巧克力进行鉴定,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委托申请,应视为其放弃对该鉴定的申请,故小唐无法证明案涉巧克力含有西布曲名,其要求黄某支付十倍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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