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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3:59:51

为配合执行“蹲守”变“私闯”,属于自助还是侵权?

作者: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黄仙 林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为配合执行“蹲守”变“私闯”,属于自助还是侵权?

福州台江法院认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事实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升,部分债权人在行使合法权益时误将“维权正义”等同于“手段无界”——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催收等行为,最终从维权者沦为违法者。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警示:法律既是维权武器,也是行为边界!

2023年,某工程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通用航空公司应向某工程公司返还51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某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拒不履行判决,且不申报财产状况,决定对江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陈某在得知此事后,担心江某逃跑,擅自叫上朋友王某一同到江某住处“蹲守”,并在法院执行干警尚未赶到现场之前,趁江某母亲陈老太开门之际强行进屋,对江某实施肢体控制并拍照“取证”。陈老太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陈某和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实清楚,分别依法对陈某和王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和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两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亦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陈某和王某便分别向台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陈某辩称其行为系为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而做出的“自助行为”,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且未对陈老太、江某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后果,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王某则辩称其系听到室内有较大声音,出于正义感以及对朋友的担忧,为防止事态出现不可控情况,方才进屋查看情况,其进屋时无人阻拦,因此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王某未经案涉房屋权利人陈老太、江某允许,强行进入案涉房屋,两人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事实。陈某虽因债务纠纷做出上述违法行为,但该理由并非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王某虽辩称“担心事态失控”,但全程参与开关房门等行为,构成共同违法。故公安机关综合该案案情,对陈某、王某分别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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