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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的“老白茶”遇上职业打假人,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据悉,2024年4月,林某以每饼300元的单价在某茶行购买10饼某品牌白茶饼,不到一周的时间,再次购买10饼,共支付货款6000元。上述茶饼外包装标注了“福鼎白茶 名称:寿眉(茶饼) 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等字样。 收货后,林某随即向鼓楼法院起诉,称该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2016年2月1日才施行,而标注的生产商福鼎市某公司2017年5月22日才成立,案涉“福鼎白茶”虚假宣传,该茶行应按照货款价的十倍向林某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案涉茶饼标注的生产商的成立时间晚于案涉茶饼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也早于该执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可以确认案涉茶饼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求高价售卖的情况。茶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鉴于老白茶茶饼可长期贮存的特殊属性,而林某又未证实案涉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对其造成实际损害,可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标准。林某短期内两次购买案涉茶饼20个,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且其近三年在福建省内提起类似诉讼案件高达几十起,存在明显牟利意图,“知假买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倡导。据此,鼓楼法院判决茶行按照茶饼单价十倍赔偿林某3000元,并退还货款60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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