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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我的女儿陈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已分居多年。此前,因家庭问题,陈某精神失常。2019年2月,我将病情严重的陈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如今,我已70多岁,无力垫付后续医疗及生活费用,便多次要求郑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治疗期间的扶养费,但遭到其拒绝。请问,我能否要求郑某履行扶养义务? 【解答】 杨丽英(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律师):陈先生,您好!您可以要求郑某支付扶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当一方生病或需要照顾时,另一方都应承担扶养责任。陈某现因病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郑某作为其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若郑某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您可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扶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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