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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0:20:45

堆放物品致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担?

作者: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蔡玉玲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堆放物品致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担?

法院:堆放者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应赔偿相应损失

在公共道路上被三角斜坡垫绊倒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以引导公共道路上的设施、物件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履行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障路人脚下安全。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日,小丽(化名)骑二轮电动车至石狮某物流公司门口时,被该公司临时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三角斜坡垫绊倒,导致头面部多处擦伤。

此后,小丽与某物流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某物流公司诉至石狮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2400余元。某物流公司认为,小丽骑电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方便快递车上下台阶,某物流公司临时在公共道路上放置三角斜坡垫,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安全隐患,该公司负有相应的管理、警示和防护的义务。该公司并未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丽骑电动车时未充分注意路况,未确认行驶安全,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向双方分析案情,多次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物流公司赔偿小丽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堆放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公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共道路管理人对进入所管公共道路的人员和车辆具有管理维护之法定责任,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对道路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

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需被侵权人证明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过错,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为防止事故发生,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确有必要占用公共道路的也应该做好相应的防护和提示,事后及时清理,若行为人占用道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行人及车辆在道路上也要注意观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安全隐患要采取避让措施,做到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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