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间谍黑手伸向未成年人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群体,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缺乏等特点,包装违法事实、设置圈套陷阱,妄图蛊惑诱导未成年人为其所用,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案例一:兼职赚钱,高中生给间谍发展“下线” 小吴(化名)是我国沿海地区一名在校高中生。某天,短视频平台上有个自称为某公司代办员的网友主动添加小吴好友,并称到周边地区的告示牌拍几张照片就能赚取辛苦费,若介绍其他人“兼职”还有介绍费。两个星期内,小吴先后发展8名同学从事“兼职”活动,出现“传销式”扩散趋势。在形成“兼职小团体”后,涉案学生利用午休、周末等课余时间,骑车前往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指定的地点拍照并发送。这些学生的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危害到国家安全。 案例二:金钱诱惑,未成年人频繁拍摄涉军内容 未成年人小沈(化名)的父亲在网上发布找兼职的帖子,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结后,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兼职活动,便安排辍学在家的小沈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联系。小沈受金钱诱惑,频繁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指使前往军事演习地区拍照,还主动拍摄沿路的军车、军事装备等。在从事违法活动时,小沈虽已注意到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警惕间谍活动警示牌,但出于侥幸心理,仍持续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拍摄涉军照片和视频,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后,才明白自己早已步入违法犯罪深渊。 案例三:调研为名,中学生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哄骗 中学生小柳(化名)在网络上结识一名自称来自“公益组织”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对方以“旅游开发做调研”为借口攀拉讨好,哄骗小柳前往当地码头、港口、机场等地拍摄照片。“调研”要求逐步发展至收集有关重要军事设施地点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小柳还收取数千元“酬劳”。涉世未深的小柳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轻易相信对方,但他未曾想到,这一行为已经对我国军事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律师解读 熊爱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对间谍罪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正常构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在上述案例中,未成年人虽可能是受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诱导,但他们的行为客观上为间谍活动提供了帮助,若未成年人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蛊惑利用实施的行为,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同样构成犯罪。但考虑到未成年人被诱导参与犯罪的情况,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等因素,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胁从犯,在量刑时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未成年人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如小吴积极发展“下线”,则可能根据其具体行为和情节,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此外,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案例中的未成年人拍摄的照片和收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若情节较轻,未达到犯罪程度,也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如发现他人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涉密、敏感信息的可疑情况,或遇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诱惑甚至威胁,不要慌乱害怕,及时报告老师家长。学校和社会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国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