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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15:39:36

生活细微处 国安在身旁

作者:赖黄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关键词:网上办公有失泄密风险

科技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网上办公以其时效性和便捷性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流行的工作方式。然而,近年来,因使用网上办公程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屡发生,暴露出一系列风险隐患。

案例一:AI写作泄露涉密内容

某科研机构研究员为提高撰写效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一款流行的AI写作辅助工具完成一篇关于新型能源技术的关键研究报告。研究员将部分核心数据和实验结果上传到该平台,却未意识到其安全性问题和数据保护措施不足。结果,研究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并在网络上流传,这不仅给研究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

案例二:图文识别泄露密件原件

某市属企业行政部主管将一份机密级文件交给彭某,让其起草相关落实方案。彭某明知涉密文件禁止用手机拍摄、传输,但为图省事,仍使用微信中的一款图文识别小程序对文件进行扫描,转换为文字后,通过数据线传输方式将文本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不久,该微信小程序后台运维人员从服务器中非法获取文件图片,并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严重泄密。事后,该运维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彭某受到党纪处分和扣薪处理。

案例三:涉密文档上传到网盘

某机关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重要文件,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文件资料上传到网盘。其中,部分文件资料涉及工作敏感信息,属于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柳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律师解读

熊爱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案例一中,研究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其使用AI写作辅助工具虽为提高工作效率,但未经授权将涉密信息上传至不安全平台,是对单位保密制度和国家保密法规的忽视。从主观上看,研究员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涉密信息泄露,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存在过失。客观上,其行为致使研究报告部分内容被第三方获取并在网络流传,造成了实际的泄密后果。若该新型能源技术关键研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研究员的行为已触犯上述法律规定,且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一条中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二中,彭某明知涉密文件禁止用手机拍摄、传输,却为图省事违规操作,主观上存在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的过错。其使用微信小程序扫描涉密文件并导入非涉密计算机处理,使得涉密文件脱离了安全保护范围,增加了泄密风险,最终导致文件图片被非法获取并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严重泄密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柳某为图方便将包含工作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上传到网盘,其行为违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柳某应当知晓云存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却未对工作秘密进行妥善保管,将其置于互联网环境中,导致信息处于失控状态,存在泄露风险,违反了作为机关干部的保密职责。如果其行为导致工作秘密泄露,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可能会依据单位内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进一步处理。

这些案例提醒从事涉密岗位或有机会接触到涉密内容的工作人员,在网上办公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或图方便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泄密后果。

普法后记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国家安全之于国家,犹如基石之于高楼大厦。基石稳固,高楼方能矗立不倒;国家安全无虞,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方可安居乐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让我们一起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

案例来源:国家安全部、央视军事、空管青春故事汇公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旗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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