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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网络空间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的网络言行都需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言行失范,不仅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老李与老王系同事关系。2024年初夏,在一次公司组织的员工大会上,二人因公司事务产生分歧。会议结束后,争论并未平息,反而延续至微信工作群中。老王在群内对老李发表诸如“人品败坏,就是个贼”“不要脸的小丑”等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并散布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老李认为其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生活也受到严重的困扰,遂向浦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发表言论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作微信群系老李与老王所属公司的公共交流平台,其聊天内容对全部群成员公开。在此平台上,各成员发言均应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老王因公司事务分歧,在微信群中对老李发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及未经核实的论断,这一行为不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侵犯老李的人格尊严,贬低其人格,并对老李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此,法院对老李要求老王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工作微信群里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虽是虚拟空间,但其行为后果会直接反馈到现实生活中,任何个体在网络平台发言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其行为受法律约束。职场群组作为工作场景的延伸,成员更应恪守文明底线,理性沟通。若因言行失范侵害他人人格权,既有悖公序良俗,亦有违法律规定。因此,公民虽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理性谨慎表达,切莫因一时情绪触碰法律“红线”,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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