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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14:08

知识产权日,我们一起涨“知识”!

作者:福建法治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案例三

未经许可,网店擅用地理标志销售茶叶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

□林三凤 张蕾

近年来,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成为区域特色产品的“亮丽名片”,但也招来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在经营的网店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某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诉新罗区某茶叶店侵害“某某白茶”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某茶叶店侵权成立。

案情回顾

某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某茶业站于2015年5月注册“某某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限定在某县行政区域,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该商标不仅代表着某某白茶的独特品质,也承载着某地区茶农的集体信誉。然而,新罗区某茶叶店在未经某茶业站许可的情况下,在开设的某网店的商品、商品标题及链接中使用“某某白茶”字样。

2024年7月,某茶业站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茶叶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茶叶店在网店销售的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该店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和产品详情中使用“某某白茶”字样,这些标识明显有利用“某某白茶”品牌影响力进行营销的意图,极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符合商标侵权的法定要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某茶叶店赔偿某茶叶站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法官说法

不得擅用地理标志商标攀附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此案中,某茶叶店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售茶叶来源于某县,也无法证明茶叶原料和加工工艺与“某某白茶”地理标志存在关联性。其使用“某某白茶”的方式,存在明显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对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

在营销推广过程中,电商经营者必须强化品牌合规意识,严格区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名称,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四

擅用商标,被诉后另开账号再次侵权

法院:判处3倍惩罚性赔偿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曾因侵犯商标权,被起诉到法院,达成调解后,不但未履行调解协议,反而另开账号继续实施侵权。对此,被侵权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侵权人被判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自2020年起,某音响公司经核准注册某商标,分别在各购物平台开设旗舰店售卖音响产品。双十一期间,相关商品和店铺在同类商品及店铺的排行中排名领先。

2023年1月,某音响公司发现,在某二手购物平台,某账户未经其许可,在售卖的吸顶音响商品标题、商品详情中均使用了该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而账户经营者还是“老熟人”彭某某。

原来,2022年10月19日,某音响公司已因彭某某在某二手购物平台上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诉至集美法院,并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某承诺于2023年2月15日前履行完毕所有某音响公司因其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没想到,彭某某不但没有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另设账户,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经公证取证,某音响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彭某某新开设的账户,下单购买2件商品标题、商品详情中均使用某音响公司商标标识的吸顶音响。经核实,不是正版商品。

2023年3月7日,某音响公司再次以彭某某销售侵害某音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由,诉至集美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曾因侵权被某音响公司起诉,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彭某某不但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还另设账户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恶劣,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基于前后二次侵权侵害的权利类型相同、侵权对象相同、侵权时间相衔接等因素,故以前案调解中双方达成的调解金额作为赔偿基数的参考,并以赔偿基数的3倍加上相关维权合理开支,判决彭某某赔偿某音响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78万元,并驳回某音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应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一定方法确定赔偿基数后,综合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以该基数的1倍到5倍确定赔偿数额。

商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树牢知识产权意识,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恶意重复侵权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共同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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