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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劳动仲裁为何被驳回? 法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报记者 陈静 在劳动纠纷领域,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限制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期,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自2006年11月起,成某在甲公司工作,后甲公司将其转给莆田某公司,由某公司管理并发放工资。2014年2月至2023年11月12日,成某在莆田某公司就职期间,某公司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通过银行转账向成某支付工资。2024年12月9日,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成某与某公司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日,劳动仲裁委认为成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成某不服该仲裁决定,遂诉至涵江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某公司与成某均认可劳动合同履行至2023年11月12日止,成某于2024年12月9日提起劳动仲裁,其并未举证证明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某公司同意履行义务,故应由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涵江法院认为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判决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应当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权、避免证据灭失影响事实查明,保障争议处理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防止争议久拖不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也提醒劳动者,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劳动者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主张。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不仅可能会因时间太长、证据灭失而导致维权困难,还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导致自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四 聘用“小时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院:非一次性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黄颖娴 近年来,以“小时工”“钟点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越来越多,这样的方法虽然灵活方便,但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加。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因工作需要,长汀某食品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2023年12月25日,罗某被长汀某食品公司聘为食品包装小时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工作时长、工资结算方式、上下班考勤等内容。罗某按约定每天上班进行打卡签到,听从长汀某食品公司的工作安排。其间,长汀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罗某支付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的工资4000余元。 2024年2月15日上午,罗某在长汀某食品公司工作期间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罗某受伤后,邱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3次向其支付医疗费共计4000元。罗某受伤后未再前往长汀某食品公司上班,后双方因罗某受伤事故发生纠纷,罗某向长汀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长汀某食品公司自2023年12月2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长汀劳动仲裁委于2024年8月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罗某与长汀某食品公司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长汀某食品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长汀法院。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长汀某食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该公司在运营管理中实行较为完善的考勤打卡制度,工作内容是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罗某工作所需的工具、用品系由公司提供,应视为罗某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其次,罗某提供的劳动亦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罗某在该公司持续稳定工作一个多月,并非是一次性劳务,其提供劳动的对象是特定的,其劳动报酬系由长汀某食品公司固定按月支付,其主要收入亦来源于长汀某食品公司,经济上具有依赖性。综上,罗某提供劳动的行为并不符合工作临时性、报酬即时结清等劳务关系特征,而是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长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长汀某食品公司与罗某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触及“非全日制用工”红线可能赔偿双倍工资 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用人单位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红线,轻则补足待遇,重则赔偿双倍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非全日制用工”一定程度上可节省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是所有岗位都适用该模式。为最大限度降低“非全日制用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谨记判定要素,做好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证据固定与搜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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