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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27:58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二倍工资? 法院:视具体情况分析

作者: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颜晓缘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能否获支持?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2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解答。

案例一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支持二倍赔偿

2024年3月,胡某入职石狮某网络公司从事财务工作,3个月后离职。由于入职期间公司未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胡某便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剩余工资款以及辞退补偿金。

该纠纷经仲裁部门审查,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胡某剩余工资款及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胡某其他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向胡某支付二倍工资,胡某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请求金额未超过仲裁裁决结果,予以支持,故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剩余工资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员工4次主张赔偿

恶意诉讼不支持

2023年2月,黄某进入石狮某园区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部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8万元。2024年2月,某园区公司与黄某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沟通,后结清黄某至2024年1月的工资。

此后,黄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园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工资,共计27.3万元。劳动仲裁委经审查,以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裁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请求事项。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案涉诉讼为黄某于2019年至2024年间提起的第4个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申请,其请求显然不符市场道德秩序范畴,对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应属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一种行为,法律对此不应过度保护,故对黄某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黄某工资差额3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倍工资的计算按月工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若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是按“月工资×1”计算。二倍工资包含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因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发放了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只需要另行按照月工资的1倍支付。这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本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则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提醒

订立书面合同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劳资双方的“权利清单”。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遇劳动者拒签,应及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入职后,若遇拒签合同等情况,可留存工资条、工作记录、考勤打卡等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及时依法维权。

此外,劳资双方应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劳动者应诚信履约,不得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法利益。企图通过碰瓷手段引发劳动争议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法律原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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