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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竞拍人悔拍引发的纠纷。 2021年,某园林公司通过拍卖公司将其一处房产的八年租赁权进行拍卖,黄某向拍卖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保证金后参与竞拍。最终,黄某以八年合计总租金1449.06万元竞得该标的的租赁权,并当场签订《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金额,并支付剩余佣金。之后,某园林公司多次通知黄某签订交易合同,但黄某未同意,后某园林公司向黄某发出《取消竞得人资格通知书》,并再次将该标的公开拍卖。经过51轮竞价,某园艺公司以成交价1060.29万元竞得该标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第3点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关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再行拍卖须补足差额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一致,该约定合法有效,对黄某具有约束力。现拍卖标的已重新拍卖成交,因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黄某应按约补足两次交易的差额。《拍卖须知》参拍保证载有“本人已现场查看标的,并认可标的物的所有状况”,案涉拍卖标的的位置已经通过拍卖公告予以公示,黄某可以到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其未提前查看现场系个人原因,不能以此作为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的理由。 最终,城厢法院判决黄某向某园林公司赔偿再行拍卖造成的差价388.7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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