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06-12 15:52:12

“多半”翻车,商标成文字游戏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期,某象食品“多半袋/桶面”系列产品引发争议。产品包装上醒目的“多半”字样为注册商标,并非实际克重增多一半。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指责企业在宣传上“玩文字游戏”,涉嫌误导消费者。

那么,包装上的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商标注册对显著性有何要求?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对商标使用规范、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解读,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

事件回顾

多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某象“多半袋/桶面”系列产品的“多半”为注册商标。相关画面显示,产品包装“多半袋面”“多半桶面”旁边写着“大分量,倍满足”的标语,在生产信息下方还有一句“‘多半’是某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6月4日,某象食品发布官方声明,就“多半”商标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一事致歉,称目前在售的“多半”产品,是基于原70克面饼基础上推出的110~120克面饼大分量产品;“多一半”是基于原60克面饼推出的100克面饼产品。某象食品表示,产品实际克重应以包装显示为准,并表示将在本月内停止生产该包装产品。原“多半”系列产品更名为“面饼120克”。

问题①:商标注册有哪些要求?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不得注册为商标“,多半”词汇在注册前已被同行业广泛使用,难以证明其识别的唯一性。同时“,多半”有被认定为描述商品重量、数量特点词汇的可能性,存在缺乏固有显著性的问题。尽管商标局初步认可其具有最低限度显著性并予以注册,但从实际市场反馈来看,由于方便面属于量化敏感型商品,消费者对克重等量化信息高度关注“,多半”一词与产品结合使用时,在实际商业场景中容易引发歧义。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对“多半”的理解,天然地会将其与产品分量增多建立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该商标究竟是单纯标识来源,还是对产品分量有实质描述。

问题②:“多半”商标是否涉嫌滥用商标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企业曾经先申请注册“多半袋”“多半桶”等商标,但因其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之后申请“多半”作为独立词汇商标维持有效状态。企业在明知“多半袋”“多半桶”商标因易误导被驳回的情况下,仍通过组合使用规避审查,或涉嫌滥用商标权。

同时,若“多半”商标的实际使用导致消费者普遍误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依法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题③:“多半”包装上的宣传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尽管“多半”商标在形式上获得注册,其实质合法性仍存在争议,是否误导消费者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若“多半”仅作为商标名称(如“多半方便面”),且未在广告或包装中明示与克重、成分相关,一般不构成直接误导。

若将“多半”用于宣传语(如“多半是牛肉”“多半克重”),但实际含量或克重不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某象食品声明,“多半”袋面的实际面饼重量为110~120克,相比原70克基础款增量未达到“多一半”(150%)的程度。当消费者基于“多半”形成“增量50%以上”的合理期待,而实际增量不足时,可能构成实质性误导。

若商标设计或整体包装暗示产品特性(例如在“多半”旁标注“大分量,倍满足”),形成对产品分量的夸大性暗示,极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分量比普通款多出一半,可能被认定为间接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问题④:“多半”商标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消费者基于对“多半”的通常理解购买商品,而实际增量不足时,该合理期待落差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

目前,在网络购物平台输入“多半”“多半袋”等关键词时,直接显示某象产品,表明该商标使用方式已在客观上导致消费者将“多半袋”视为产品属性描述而非商标。而某象的包装宣传易使消费者对分量产生误判,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问题⑤:消费者在遇到被包装宣传误导的情况时,可采取哪些途径维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消费者在线上、线下购买商品时要仔细确认商品信息,购买的贵重物品到货时尽量当场拆封或视频录像。如果出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商品实物、与商家的沟通协商记录、交易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可以据此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问题⑥:企业在选择商标词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发生类似争议和质疑?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企业在选择商标词汇时,需从合法性、显著性、规范性及风险防控等维度综合考量,避免引发争议。

1. 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名称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选择商标名称前,企业应当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商标名称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

2.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名称不能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同时,不能含有欺骗性、误导性的内容,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质量;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标名称还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满足显著性要求:(1)独特性:商标名称应当具有独特性,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企业可以采用创新的词汇、独特的组合方式或者创造新的词汇。(2)可识别性:商标名称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容易记住和识别。可以采用简洁明了、易于发音的词汇。(3)描述性与暗示性的平衡: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应当在描述性与暗示性之间找到平衡,既要能够传达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又要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此外,企业可以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在注册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对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进行预评估;注册后留存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素材等),以备争议时举证。若商标因争议被异议或宣告无效,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调整使用方式或主动整改,避免扩大法律风险。

普法后记

“多半”袋面、“千禾0”添加酱油、“壹号土”猪肉、“120W”充电器……近年来,类似商标层出不穷。商家通过精心设计的商标名称,刻意模糊商品真实属性,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分量、成分、品质、性能等核心价值的期待落空,长此以往,企业透支的不仅是大众对单个品牌的信任,更是整个市场的公信力。

诚意与信用是交易、消费的根基。大到企业间的贸易,小到消费者购买一单油盐酱醋,都是对企业产品投出的一张信任票。企业虽享有商标注册的自主权利,但不能逾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底线。只有坚持信息公开透明,持续提升产品品质,才能塑造真正经得起考验的品牌公信力。只有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