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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5:13:09

“开门杀”致人伤,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年来,“开门杀”事件屡见不鲜,当未成年人、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因素叠加,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未成年人乘坐网约车发生“开门杀”引发赔偿的案件,明确了此类纠纷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规则及各方责任边界。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5日,在厦门同安区某路段,12周岁的小余(化名)从网约车上下车时,未注意后方来车,与同向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网约车驾驶人袁某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上下乘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余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该事故造成陈某十级伤残。

之后,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将网约车所有人某科技公司、驾驶人袁某、乘客小余及其父亲余某、母亲陈某、网约车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同安法院,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网约车驾驶人袁某认为,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乘客造成第三者损失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因为车辆驾驶人袁某仅负事故同等责任,所以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其公司仅承担50%的责任。

某科技公司表示,公司将案涉车辆出租,袁某是实际使用人。陈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袁某和小余一方赔偿,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余及其父母则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愿意承担应负的责任。

法院审理

驾驶人与乘客构成整体责任,保险需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袁某作为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未按照规定停车,在乘客小余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小余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袁某作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其使用车辆不仅包括驾驶行为,也包括停放等其他使用行为。对于与案涉车辆发生碰撞的第三者陈某来说,袁某与小余两人的过错行为系一个整体行为,两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陈某受伤,陈某遭受的相应损失应当由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同时,投保人投保车辆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并非仅针对驾驶车辆人员个人行为导致后果进行赔偿,且此案亦不存在保险公司免于赔偿的事由。虽然袁某与小余有事故责任划分,但不影响事故车辆所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统一赔付,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鉴定费2600元的部分,综合考虑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事故责任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小余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查明事实,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袁某支付陈某鉴定费1560元,由小余一方支付陈某鉴定费1040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起未成年人乘坐营运车辆“开门杀”案件,背后涉及车主、网约车司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等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成为责任判定的关键。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不分责任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偿。

乘客造成的损失纳入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

此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乘客造成第三者损失是否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法院裁判认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仅包括驾驶人驾驶行为,也包括驾驶人停放、乘客开门等其他使用车辆的行为。“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驾驶车辆停车,车上乘客开门时对第三者造成伤害,驾驶人与乘客两人的过错行为系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整体行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保险限额损失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部分,由侵权人袁某、小余按责任比例赔偿。因小余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余的监护人余某、陈某应承担小余给陈某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此案中,某科技公司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车辆驾乘人员,不仅在车辆行进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规范驾驶,而且在车辆停靠、开关车门时亦应特别留意观察周围情况,不得妨碍他人及车辆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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