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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4:51:59

出于安全考虑,可在共用阳台装摄像头?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翔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出于安全考虑,可在共用阳台装摄像头?

法院:侵犯他人隐私权,拆除!

随着智能家居设备的普及,因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逐渐增多。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明晰了公民隐私权与安全保障权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阿东(化名)入住厦门某小区,与小王(化名)成为邻居。双方房屋门口存在一处共用阳台,小王此前已在阳台一侧安装洗衣池、放置洗衣机并设置晾衣架,阿东入住后亦在另一侧加装洗衣池,双方因阳台使用问题多次产生矛盾。

2024年4月,小王搬离小区但留养猫只,其本人或配偶频繁返回照料。其间,小王不仅在共用阳台堆放废纸箱、垃圾,晾晒内衣裤,更以“保障生活安全”为由安装4个摄像头。阿东认为该行为严重影响其生活安宁,遂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拆除摄像头、删除录像,并清理阳台杂物。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阿东主张:“共用阳台及公共门入口的4个摄像头必须拆除,堆放的纸皮、垃圾及晾晒物也应全部清理。”

“在自家门前装公共视频是出于安全考虑,我想装就装!”小王表示。

法院审理

行使权利时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此案核心在于公民隐私权与安全保障权的冲突处理,即小王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超出合理边界,是否构成对阿东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案中,阿东的家庭内部活动线索、出入行踪信息,乃至家庭社会交往情况均属个人隐私,依法受法律保护。而小王出于“生活安全保障”的需求,虽有安装摄像头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超出合理范围,侵犯其他公民的隐私权。阿东与小王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此案中,小王在共用阳台安装摄像头、堆放杂物垃圾、悬挂内衣裤等行为,不仅破坏了共用区域的环境卫生与秩序,还对阿东的日常生活隐私构成妨碍。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自行拆除安装在共用阳台上的摄像头,且不得再行安装。同时,小王应自行清除放置在共用阳台上的纸皮、垃圾及晾晒衣裤等各种杂物,清除后不得再行放置。

法官说法

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属于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之规定,小区楼道、电梯间、公共走廊等区域,都属于公共场所范畴。部分居民可能出于“自我保护”“监督公共区域” 等想法,擅自安装摄像头,却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踏入违法的雷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还容易引发邻里间的信任危机,破坏社区和谐氛围。

法官提醒

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取得相邻方同意

在尊重他人隐私和保护自己权利之间,需要把握合理的界限。居民若有安全防范需求,应优先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比如,可以向物业或业委会反映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推动在公共区域安装符合规定的图像采集设备;或者在自家室内安装摄像头,仅记录自家内部情况。

同时,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必须提前与相邻方充分沟通,获得邻居的同意,确保行为在合法、合理、必要的框架内进行,避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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