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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 该案中,陈女士为儿子报名参加长乐某培训机构体能拓展课程,费用共1.8万元。在儿子完成40课时学习后,陈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的诉求,却遭到某培训机构设置退费障碍。原来,培训机构称,合同写明“退费按原价扣款”,陈女士则要求按照优惠套餐单价标准扣款。因双方对课时费用计算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起诉至长乐法院。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应返还金额的认定问题。该培训机构为招揽顾客推出了优惠套餐,陈女士购买了100节正课,花费1.8万元,则该课程实际单价应为180元/节。而该培训机构主张原价应以300元/节计算,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使用格式合同与陈女士签约,未对“原价扣款”条款作必要解释说明,该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属于“霸王条款”。因此,该培训机构应退还陈女士1.08万元。最终,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培训机构退还陈女士1.08万元。 法官说法》》》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根据该《解释》,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该案中,陈女士因自身原因与该培训机构协商退课,双方的服务合同即时解除。作为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向消费者返还余额,如按照“原价扣款”条款计算金额,应尽到必要提示说明义务。作为消费者,应注意保留合同文件(纸质或电子版)、缴费记录(如发票、转账凭证)、课程表截图、票据、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有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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