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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5:41:56

不诉非豁免 违法需担责

作者:陈静 陈琦 陈青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但行为若违反行政法规,仍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近日,仙游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周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86055元的价格向王某经营的商行购买卷烟,并在其经营的生鲜超市内零售,非法获利3085元。仙游县公安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未销售卷烟104.2条,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价值24344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周某移送仙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仙游县检察院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仙游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审查是否应对周某予以行政处罚。经调取刑事卷宗以及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该局曾就同一违法事实作出过行政处罚,但因认定错误导致处罚失当——原处罚对象为“仙游县某生鲜超市”,且认定涉案金额仅3235元,罚款970.5元。而现有证据证实,无证销售行为系周某个人行为,原处罚对象及金额均存在错误。仙游县检察院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意见后,周某缴纳罚款。

检察官提醒:“不刑”并不等于“不罚”,犯了罪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行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公民应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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