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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00:47

微信群内互相辱骂 双双侵权得不偿失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慧民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微信群内互相辱骂   双双侵权得不偿失

法院:纠纷理性解决,避免多重代价

因经济纠纷,两人在微信群中持续使用侮辱性词汇互骂近一年。这种“网络对骂”行为是否都构成名誉侵权?双方都要求对方道歉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与划分?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审结一起因微信群互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在该案中,陈某甲与陈某乙因一笔数万元金额的民间互助会会费产生纠纷,陈某甲被指拖欠该款项。自2023年12月下旬开始,两人在微信群(群中共有21人),就会费问题发生激烈争执。

这场争执一直持续至2024年10月下旬,期间双方多次在群内发布极具贬低和侮辱性质的语句攻击对方。最终,陈某甲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某乙侵犯其名誉权,并提出赔礼道歉等诉求。陈某乙随即提起反诉,同样指控陈某甲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审理

微信群互诋毁名誉侵权 双方群内道歉并互赔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微信群中持续发布含有侮辱、贬损人格内容的言论,均对对方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应在一定范围内(即涉案微信群成员中)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责令双方立即停止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未显示侵权影响扩散至微信群之外,故恢复名誉的范围应与侵权影响范围一致。最终,法院判令双方在涉案微信群内发布经审查的致歉声明,并持续保留十日。

针对律师费损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赔偿对方合理费用3750元。对于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且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维权应理性 谩骂不可为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即便微信群成员有限,其传播影响却真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均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中,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理性解决,转而以“网络骂战”互相攻讦,最后以双方都身心俱疲、得不偿失收场。该案深刻警示公众,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意气用事的网络谩骂非但不能有效维权,反而可能会扩大损失,付出“吃了官司、赔了钞票、丢了面子”的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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